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