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研究设定当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研究设定当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