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地方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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