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