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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