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