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六)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方、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七)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八)不再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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