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