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一)一年、三年、五年期的证券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 (二)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更换证券评级机构后级别调整的,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公布级别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三)任何终止或者撤销证券评级的决定及原因; (四)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一)一年、三年、五年期的证券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 (二)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更换证券评级机构后级别调整的,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公布级别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三)任何终止或者撤销证券评级的决定及原因; (四)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