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一)每年对其独立性的内部审核结果; (二)证券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 (三)财务年度评级收入前20名或者占比5%以上的客户名单; (四)证券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情况; (五)证券评级机构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的情况。 证券评级机构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将前款第(三)项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可以不披露该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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