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一)每年对其独立性的内部审核结果; (二)证券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 (三)财务年度评级收入前20名或者占比5%以上的客户名单; (四)证券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情况; (五)证券评级机构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的情况。 证券评级机构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将前款第(三)项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可以不披露该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