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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