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完成证券评级业务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 (二)股东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权变更信息; (三)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披露程度以反映评级可靠性为限,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妨碍创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 (六)评级业务制度。 以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后的情况、变更原因和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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