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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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