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