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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