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