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营销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状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