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的股份达到5%以上,且同时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 (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及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买卖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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