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评级对象相关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等因素的不当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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