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评级对象相关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等因素的不当影响。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