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二)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承诺低收费、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 (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四)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 (五)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 (六)对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 (七)违反证券评级业务规则,损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资信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