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