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一)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受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受评级证券不再存续的; (四)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者撤销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一)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受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受评级证券不再存续的; (四)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者撤销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