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协议、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信用评审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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