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调整的,应当依据充分、合理审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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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