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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