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应当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应当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