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应当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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