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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