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评级项目组。 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项目组组长应当完成证券从业人员登记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三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评级项目组。 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项目组组长应当完成证券从业人员登记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