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在开展委托评级项目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