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信息保密、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