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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