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