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二)有20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其中10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3名以上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有3名以上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且通过资质测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五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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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