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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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