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