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