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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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