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