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