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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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