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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