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