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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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