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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