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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