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