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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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