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