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