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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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