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