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