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