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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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