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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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