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