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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