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