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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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