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