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