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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