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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