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